问题 | 工伤保险不赔偿工资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出现拒绝给付情况的原因往往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保险事故并未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 其次,即使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畴,若对应于保单中明确列出的除外责任事项,该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亦有权拒绝赔付; 最后,如果被保险人存在法定的免赔事件行为,也就是符合《保险法》中的保险人免责事项定义,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方面内容: A.未尽告知职责。 在保险法颁布实施的第16条法规中有详细描述:投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对于保险合同解除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也不会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用。 然而,如果是由于投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了严重影响的话,那么保险人同样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在此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只不过可以选择退还已经缴纳的保险费用。 B.保险欺诈。 如果投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存在欺诈行为,保险人同样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对于保险合同解除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27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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