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待遇保险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工伤从业者与其雇主之间因工伤福利方面所引发的争端处理方式,遵循着劳动争议相关法规进行。在实际劳动争议事件中,若各方均不愿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或在协商无果后未能达成共识并切实执行和解协议时,可考虑寻求调解组织介入调解。同样地,对于不愿接受调解、调解未能成功或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得到贯彻执行的情况,也可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然而,如果对仲裁结果仍持有异议,除了本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工伤从业者或其所属单位对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存在异议时,他们有权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在此种情况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将被视为最终结论。 以下是四种可能导致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对复议决定不满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持有异议的;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率持有异议的; (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规定的; (4)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持有异议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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