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证据表明义务保险赔不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法院确认,保险公司与该店铺之间签署的机动车辆保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采用了标准且固定的格式合同。
然而,这份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范围仅限于保险车辆的非营业使用。 经过深入调查,法庭发现,当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以书面对投保人进行明确的告知,关于营业与非营业的概念以及定义之间的差异。 此外,在这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对于营业与非营业的概念和定义也没有进行详细的阐述或者解释,这就意味着该保险条款存在着显著的缺陷。 根据一般的理解,非营业车辆是指那些在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并不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获取运费或者租金的车辆,其中包括客车、货车以及客货两用车辆。 在本案中,投保的车辆属于投保人的私人货车,它主要用于为自己的客户购买的商品提供辅助性的运输服务,而并没有利用保险车辆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客户收取运费或者租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之规定,该案其投保车辆因被解释为非营业车辆,故保险公司应理赔原告交通事故车辆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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