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佛山保险纠纷如何解决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协商与和解:在争议产生后,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坦诚地进行磋商,各自做出适当让步,以达成双方均能够接受且公正合理的和解协议。协商与和解通常包括自行和解以及由第三方主持的和解两种方式。自行和解是指在无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直接展开交涉;而由第三方主持的和解则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调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当前,我国针对经济合同争议实行两级仲裁制度,若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自收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最终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公正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评判,因此并未享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归属于人民法院。 如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人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可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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