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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纠纷有几类案件
分类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解答
律师解析:
保险纠纷依据实际情形通常会呈现出多样化的细分模态,其中最为常见的几种类型如下:
首先,因保险事件并不满足保险责任范畴而引起的保险纠纷。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若投保人或受益人恶意制造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是患上疾病等保险事件,那么此类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无需负担赔付款项的义务。
此外,根据同一法律法规中的第六十七条称述,倘若被保险人自身犯故意性罪行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甚至是死亡,那么保险公司亦无须承担相应的给付保险金责任。
然而,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可能仍会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从而引发了相关的争议。
其次,保险事件发生在免责期内所引发的保险纠纷。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明确规定,若合同约定需分期支付保险费用的,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用之后,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否则投保人如超过规定的60天期限未能支付当期保险费用,则该合同的效力将会暂时终止。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任何保险事件,都可能引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关于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争议。
再者,由于缺乏必要的索赔单据及材料而引发的保险纠纷。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在进行索赔时,必须提供相关的单据和材料。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单据和材料的缺失,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会误以为保险公司在刻意刁难他们,进而引发了相关的争议。
最后,由于超过了索赔时效而引发的保险纠纷。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于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便会自动消失。
然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在这一规定的期限过后才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从而引发了相关的争议。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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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 7: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