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是否受理社会保险纠纷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社会保险理应属于司法机关所能审理和裁判的范畴之内。
然而,问题的核心在于诉讼过程中所提出的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申诉事宜是否与仲裁环节中的申诉有任何实质性的变动。倘若申诉事项确实存在变动,那么依据仲裁优先原则,司法机关将无法直接受理此类案件。 其次,在仲裁环节中如果已经确立企业需承担补缴社保的责任,那么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选择针对其他相关事项提起上诉。但是,如若企业对于社保事项采取不作为或者仅对其他事项提起上诉而忽略社保部分的做法,那么仲裁机构就会认为双方均对社保部分的裁决表示认可,进而司法机关也会据此认定该裁决关于社保部分的有效性,并在最终的判决书中予以明确阐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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