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车之后保险可以拒赔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汽车产权变更情况下的保险转移问题,虽然通常可以不必同步进行保险过户手续,然而也必须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在实际事故中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时,极有可能遭遇拒绝支付赔款的情况。参照相关的法律条款,保险标的在其所有者之间的流转过程中,新的所有者自动继承原所有者所拥有的所有权利及应尽的义务。在此种情况下,保险标的的新所有者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有关标的更迭的事宜,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及另有特别约定的其他合同则不在通知范围之内。若由于此种保险标的流转造成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攀升,那么保险公司从收悉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有权依照合同条款对其进行增收保费或解除合同的处理。若保险公司决定解除合同,则需将已经收取的保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为止的应缴部分之后,再将剩余款项退还给投保人。若保险标的的原所有者或新所有者未能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那么在由于保险标的流转导致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任何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以上内容仅为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具体的审判尺度在不同地区的法院间存在细微差异,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务必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通过点击快速咨询功能,与律师进行一对一的法律咨询,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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