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抑郁症保险不理赔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赔偿问题,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因抑郁症导致的死亡常常特指自杀事件。
然而,仅对于提供身故保障的保险产品方可给予赔付。然而,需要认识到,倘若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后两年内因抑郁症导致自杀,保险公司是将不负任何责任的,且仅在超过两年期限后由抑郁症引发的自杀事件,保险公司方会依照规定给予赔付。而针对因治疗抑郁症所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这往往并不包含在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通常并不会对此类费用进行报销。 1.意外险方面: 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抑郁症引发的自杀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意外险是无法进行理赔的。这主要是由于自杀并非意外事故,意外的含义应理解为外部因素造成的、突然发生的、非疾病引发的、非主观意愿的事件。 此外,所有的寿险产品都设有“保单生效两年内的自杀免责条款”,即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寿险方面:在购买寿险前,通常会有一项免责条款,即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行为将不在保障范围之内。然而,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两年后自杀,实际上是可以获得理赔的。无论自杀原因是抑郁症还是其他因素,保险公司均不会对此进行干涉或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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