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旧伤又有新伤拒赔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若工伤职工在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成功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那么该时期的工伤保险关系便已正式终止。在此之后,倘若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将无法再次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需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仅限于天津市的情况下,如果旧伤复发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超出了其原先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额度,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仍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 关于哪些情况下工伤职工将无法继续享受工伤待遇,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工伤职工失去了享受相应待遇的资格时; 其次,当工伤职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时; 第三,当工伤职工拒绝接受治疗时; 最后,当工伤职工因被判刑而正在收监执行时。 此外,对于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而言,也存在着一些需要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首先,当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年满18周岁并且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 其次,当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开始就业或者参军时; 第三,当工亡职工的配偶再婚时; 第四,当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被他人或组织收养时; 第五,当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时; 最后,当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在被判刑并收监执行期间时。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自签订时生效。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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