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损坏保险赔不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发生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有责任予以赔付。在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需严格依照定损单及受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的数额进行支付。若定损单与维修发票之间存在差异,则各方应各自提供充足的证据以支持各自的主张,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做出合理的解释。若双方均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且差额未超过维修金额的30%,那么人民法院有权直接酌情确定具体的维修费用。
然而,如果差额较大,人民法院将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判断实际维修费用是否合理。若经鉴定发现实际维修费用并不合理,人民法院仍可依据定损单来确定最终的维修费用。通常情况下,机动车的维修费用应按照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为准。当被保险人要求依据维修发票来赔偿维修费用时,他们必须能够证明自己提出的维修费用是真实的、必要的以及合理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规则,来确定机动车的维修费用。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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