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轮胎破损保险不赔怎么办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论是汽车轮胎抑或是其它部件,只要这些部件在交通意外中所受损害,皆被视为应予赔偿的财产损失范畴,均可向肇事方或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据事故责任提出赔偿请求。通常情况下,对于轮胎的损坏,保险公司并不会给予全额赔偿,这主要是由于机动车的轮胎作为日常损耗品,在使用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磨损,因此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无法按照全新的轮胎价值进行全额赔付,而是需要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通常为30%。若肇事方为机动车且对事故负有责任,那么受害方的车辆损失(包括轮胎损失)将可由肇事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额度内进行全额赔偿,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倘若交强险赔偿后仍有剩余未足额赔偿的部分,则由肇事方或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若肇事方为机动车但对事故无责任,则受害方可由肇事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额度内全额赔偿100元人民币;而其余的车辆损失则须由受害方自行承担,如受害方已为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则自身承担的那部分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车损险的额度内进行赔偿。
此外,许多保险投保文件中的免责条款中,会明确指出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的情况,保险人均不予赔偿。在车险市场上,轮胎理赔的确是车险领域的一大盲区,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以轮胎单独破损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理由,拒绝提供理赔服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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