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汉保险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保险理赔过程中产生纠纷之时,可依据具体情形甄选以下三个途径中的其中一个进行处理:
首先,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与调解加以妥善解决。此处所述的保险纠纷当事人的协商,乃是指保险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下,通过互相理解、彼此体谅,共同达成和解协议,进而实现纠纷的和平化解; 其次,仲裁乃为保险纠纷的另一种解决途径。此方式要求保险争议的当事人将其保险争端提交给独立的仲裁员进行斡旋调停并作出最终裁决。若当事人欲采取仲裁手段解决纠纷,则须以事前签订的相关条款或者书面仲裁协议作为必要前提条件; 最后,诉讼亦是解决保险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所谓诉讼解决保险纠纷,即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理,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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