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融借款合同逾期利息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金融保险-银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针对超过规定日期仍未处理的贷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时期归还贷款),其所应承担的罚息利率将有原先每日以万分之二点一的额度收取利息的方式,调整为在该借款合同中所明确记载的利率标准基础之上,加上30%-50%的额外比例;
2.对于借款人未依照预定使用途径使用所申请贷款的情况,应承担的罚息利率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即由原有的每日按万分之五的利率收取利息,变更为在同一利率基础之上,再增加50%-100%的附加比例。 对于任何资格过期或未根据协议中指定的使用途径使用贷款的行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所有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的金额都将逐日积累并加入到本金和利息上,直到所有本息均已偿还完毕。 对于迟延支付的利息部分,也将以相同的罚息利率再次计息,使得整体损失不断增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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