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
分类 | 税务类纠纷-偷税漏税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之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况将被视为违反税收法,并将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如果纳税人采用了欺骗性或隐蔽性的方式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完全不进行报税,以此逃避缴纳的税款额度达到五万元且占据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而且尽管税务部门已经向其发出追缴通知书要求其补交拖欠税款、滞纳金或是接受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仍然拒不执行; 另外,纳税人五年内在逃税问题上遭到过刑事惩罚,或者是曾经受到过税务部门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而后再次逃避缴纳税款,同时税款额也达到了五万元以上并占据所有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 最后,扣缴义务人若利用欺骗性或隐藏性的手法以逃避缴纳或少缴纳已扣或已收的税款,数额达到了五万元及以上。 当纳税人在接到公安部门关于逃税案件的立案通知后,积极主动地补缴拖欠的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的,我们理解这并不影响其可能会面临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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