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复议机关有通知第三人的义务吗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复议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的问题,法律方面已经明确规定这是他们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而对于作为审查机构的行政复议机关来说,则同时也是其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他们认为某项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有权从知晓被侵犯的那一刻开始的六十天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然而,如果法律对此类请求设定的申请截止日期超过六十天,那么这个时间段则不应包含在内。 另外,倘若遇到不可抗拒力或其他客观合理的理由导致无法按时提交行政申请,那么可以考虑在障碍得以解除之后再继续揭露。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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