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过复议的案件如何确定被告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复议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经由复议程序后确定被告责任的相关事宜,根据法律明文规定,整理归纳可分为以下六个方面:
1.若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直接向各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诉讼申请者,则执行行政行为的行政部门将视为此次案件的被告方。 2.若复议机关作出决断并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结果时,那么做出原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该复议机关便合称为共同被告。 然而,若是由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了变动调整,则唯有复议机关独立承担被告职责。 3.如果复议机构未能在法定时期内给出相应审理结论,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却对原行政行为提出申诉诉求,此时执行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理应作为被告。 然而,如有针对复议机构不予裁决行为的投诉,复议机构将作为唯一被告。 4.若两个以上的行政机构参与作出了相同的行政行为,那么这些共同作出该行为的诸行政机关即形成共同被告。 5.如遇行政机关的代理组织执行行政行为,在此种情况下,负责指派代理组织之行政机关将成为法律上的被告方。 6.当行政机关被撤销或是其权力发生变更时,继续行使剩余的权力之行政机关将作为新的被告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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