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怎么交罚款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处罚 |
解答 |
律师解答: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律师解析: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3、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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