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怎么办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当事人认为法院所作出的裁决未能体现公平正义,可依照以下途径创设救济路径:
在裁决正式生效之前,当事人享有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此项权利仅在一审判决尚处于未执行状态时适用。 而若裁决已正式生效,则当事人可向上诉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交审判监督申请书请求再次审理案件。 审判监督制度是对原有裁决的重新审查,适用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原裁决中存在法律错误的情形。 为确保上诉或再审的成功,当事人应积极搜集有利于己方的证据,无论这些证据是由自己收集还是由律师协助收集。 充足的证据支持对于上诉或再审的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若裁决不公涉及到法官的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当事人有权向当地纪律检查委员会或人民检察院进行检举揭发。 同时,也可以通过院长信箱、接待窗口或者拨打纪检监察部门的热线电话(例如12388)进行投诉。 在此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合理保护。 以上即为法律领域的相关规定。 若您在实践中遇到与之相关的问题,或者希望获取更为专业的法律意见,请随时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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