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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再审期限改为六个月可以吗
分类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解答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注意到法律制度做出了重要修改,将申请再审的法定时限由原先的两年缩短至六个月。
其次,申请再审的对象应当是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且应当向作出该等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申请。
最后,对于二审阶段,如果对第二审判院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表示异议并欲申请再审,其具体提出渠道仍需向二审法院递交申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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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23:5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