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要签吗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律师解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强制签署之事项。
满足特定条件之时,雇佣机构有义务与员工缔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譬如,劳动者已连续受雇于该雇佣机构达十年之久者; 雇佣机构初践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进行体制改革后再行制定新劳动合同之际,劳动者在该雇佣机构已连续服务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余不足十年时间者; 以及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若劳动者并未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况,则可续订劳动合同。 然而,若未能达到上述条件,双方亦可经协商决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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