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劳动纠纷-工资福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现行法规规定,经济补偿以员工在本单位累计任职期间为衡量基准,每满一年,则需按照员工每月之基本薪资为基数支付相应金额作为经济补偿金。
然而针对任期在六个月至一年间的情况,将视同为一整年来处理; 若不足六个月者,则仅需按照其月工资的一半作为经济补偿金予以支付。 另外需要注意,若劳动者之月工资远超于公司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之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员工均月收入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三倍于该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水平为准,同时,累积支付给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期限不得超过12年。 而所谓月工资,即为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期之前的12个自然月内所得的薪资总额除以12来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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