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需赔偿吗 |
分类 | 劳动纠纷-工资福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届满之际,若用人机构做出不再续约的决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该机构应对劳动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此项经济补偿应根据劳动者在用人机构工作的时间长度,参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标准执行。 如员工在过去的六个月至一年内就职,则按照一年的时间计算; 而不足六个月的时间段,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如果劳动者的月度工资比任职单位所在城市或地区(以省级或地级市政府公告为准)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高出三倍以上,其接受经济补偿时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额度进行,但总支付经济补偿的年度最长不可逾越十二年。 此处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结束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薪酬水平。 另外,对于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可进一步细分如下两个情况: 首先,若用人单位愿意维持原有的劳动条件甚至有所提升,而劳动者拒绝续订合同,此时便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其次,若用人单位采取的措施是降低原有的劳动条件,那么劳动者再次拒绝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有责任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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