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终止时是否有权获得补偿金 |
分类 | 劳动纠纷-工资福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基于《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与第五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应当根据员工在本公司服务的年限予以计发,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工资,以体现公平原则。 对于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将视为已满一年进行计算; 而服务未达到六个月的员工,则需支付半月工资作为补偿。 此外,月工资的计算方式为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然而,若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超过了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提供的经济补偿也同样应参照该三倍标准实施。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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