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用举证责任倒置 |
分类 | 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民事诉讼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在特殊侵权纠纷方面。
像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以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还有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案件中,此时应由加害人来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比如,某工厂因排放污水造成周边农田污染,在这种侵权诉讼中,工厂就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其排放污水与农田受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以及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等。 其二,在医疗纠纷诉讼里。 由于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应当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后出现不良反应,在相关侵权诉讼中,医院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是合理的、没有过错,且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总之,举证责任倒置的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让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如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受害者、医疗纠纷中的患者等,其合法权益能得到更好的保护,从而确保司法的公正公平。 案情回顾: 小朱在小李开设的工厂附近种植了大片农田。工厂排放污水后,小朱的农田遭受污染。小朱将小李告上法庭。小李称污水与农田受损无因果关系。同时,小丽在小静的医院接受治疗后出现不良反应,小丽起诉小静的医院。医院称自身无过错且医疗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 案情分析: 1、在小朱和小李的案件中,属于环境污染的特殊侵权纠纷。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小李作为加害人,需对免责事由及行为和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举证。 2、在小丽和小静医院的案件里,这是医疗纠纷诉讼。按照规定,医院要对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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