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案件中止诉讼是由谁来恢复诉讼?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民事案件中止诉讼是由谁来恢复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在诉讼中止期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得进行本案的各项诉讼行为。从中止诉讼开始到恢复诉讼程序时止,诉讼期间中断。中止诉讼前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中止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1)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行政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 中止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综合上面所说的,民事案件如果遇到诉讼会被中止的情形,那么法院就需要停止任保的诉讼行为,一般要等到中止的事由消失了之后,才能由法院恢复执行,但需要由当事人进行申请才能实施此行为,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