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暴力取证罪既遂如何定罪处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 暴力取证罪既遂如何定罪处罚? 暴力取证罪既遂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本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证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证人使用有形力的一切方法,暴力的程度没有限定;暴力的对象是证人,但对这里的“证人”宜作广义理解,即包括被害人;逼取证人证言,是指强迫证人做出特定内容的证言(包括被害人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一般公民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4、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逼取证人证言为目的。 涉及到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暴力取证的行为,是属于严重侵害了国家有关权益的情况,还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司法审理权益,受害人是可以根据有关法律程序来提出起诉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基于实际造成了伤害后果来进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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