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处罚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处罚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1条第4款的规定,行为人将私人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 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本法将私自出 售或私自赠送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给外国人的行为,单列一条,独立成罪。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如行为人仅触犯了其中一个罪名,则以其中的一罪定罪处刑。如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行为的,则可以定两个罪名,但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判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规定,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属于故意犯罪,因此若犯罪嫌疑人向外国人赠送文物的时候,如果不知道该文物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是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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