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厅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合理吗?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复议 |
解答 |
一、对厅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合理吗? 对厅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是合理的。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对公民的利益产生侵害,公民有多种救济手段,申请复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机关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会通知给申请人。等拿到复议决定书后,当事人如果对于处罚的结果不服的还能进一步的提起行政诉讼。 二、提起行政复议的流程是什么?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撤回行政复议的规定是什么? 1.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提出 因为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就意味着行政复议过程的终结,撤回复议申请只有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提出,才有实际意义。 2.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应当向复议机关说明理由 一般来说,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自己的意愿,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加以干预,只需记录在案就可以了。但实践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因比较复杂,甚至有的包含着非自愿的因素。因此,《行政复议法》规定在撤回复议申请时应当向复议机关说明理由。 3.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程序即告终止 也就是说,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程序已经结束,而且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复议申请。 不管是什么等级的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结果,当事人都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并且提起行政复议是一种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非常有效的手段和渠道,当事人一定要积极且谨慎的利用这次机会,争取能够通过合法的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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