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在债务关系如何认定盗窃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存在债务关系如何认定盗窃 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债务人如果逾期不还款,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注意的情况下,窃取债务人财产抵偿债务的,可以认定为债务关系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是哪些 1、债的履行,即清偿,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 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 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 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 3、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 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4、提存。 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 5、债务免除。 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 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 6、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 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 7、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债务人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注意的情况下,盗窃债务人财产,有财产抵偿债务的,可以认定为有债权债务关系原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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