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需要什么条件?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一、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需要什么条件?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 ⑤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 ⑥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则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二、监视居住能否折抵刑期? 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况。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作出了规定,但不管是哪一种条件下,仅仅是可以指定居所,并非是应当指定居所。尤其是针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话,那么也需要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批准之后,才可以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因此也不是随便就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在我们国家,适用监视居住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75条明确的规定了监视居住的适用的条件。比如说正在怀孕的妇女或者是存在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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