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汽车事故诉讼应该怎么进行?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 |
解答 |
一、汽车事故诉讼应该怎么进行? (一)起诉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条件。 5、裁定不予受理。 6、裁定驳回起诉。 7、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8、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 9、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10、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11、开庭审理。 12、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未达成调解协议。 13、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14、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上诉 1、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2、二审审理:维持原判;改判;发挥重审。 3、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三)二审 1、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2、证据交换。 3、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4、上诉的判决。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5、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四)宣判 1、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2、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3、申请再审: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二、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的作用有哪些 车辆上路前必须承包交强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最高保额是10万,有些车主购置了商业保险作为 发生赔付时候的双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一般为20万人民币,也有承包50万人民币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即便加上商业险的赔 付部分仍不足以赔偿损失,如果遇到事故赔偿义务人不积极理赔,反而转移、隐匿、变卖其车辆或其它财产的情形,对受害人是很不利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在第一时间就应当通知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出具了责任认定书之后,对方如果还不予赔偿的,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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