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查起诉阶段保障当事人权利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审查起诉阶段保障当事人权利有哪些? 审查起诉阶段保障当事人权利具体如下: 1、提出控告; 2、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3、申请回避,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4、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5、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6、针对非法侦查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 7、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提供证据; 8、和解的权利; 9、上诉(公诉案件被害人除外)、申诉。 二、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哪些权利? 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以辩护律师身份介入刑事诉讼程序中,并享有如下权利: (1)会见权; (2)阅卷权; (3)申请调取证据权; (4)调查取证权; (5)提出法律意见权等权利。 其中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最为重要的三项权利。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享有哪些权利 1、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5、有权参加法庭审判,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9、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10、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自行和解、法院组织下调解、撤诉; 11、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提起自诉。 虽然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触犯了法律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涉案人员的合法权利全部被剥夺了。诸如,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案件期间、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聘请辩护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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