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欺诈骗保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保险纠纷 |
解答 |
一、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欺诈骗保怎么处理? 定点医药机构发生欺诈骗保等违约行为的,一律解除服务协议,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对查实具有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行为的医师,给予停止1-5年医保结算资格的处理;对具有骗取医保基金或倒卖药品等违规行为的参保人,可给予暂停医保直接结算等处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三、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将医保基金视作“唐僧肉”而发生的欺诈骗取行为,最终损害的将是每一个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守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基金的有效使用,人人有责。近年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多为频发,严重损害基金安全,损害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欺诈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需要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欺诈骗保,更应该严厉处罚,除了解除服务协议,暂停医保直接结算资格外,还需要对犯罪行为主体和个人做出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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