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民资格案件是诉讼程序特别程序的适用情形吗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一、选民资格案件是诉讼程序特别程序的适用情形吗? 选民资格案件是诉讼程序特别程序的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判组织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起诉与管辖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限和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三、选民登记有哪些规定? 《选举法》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事实上,用特别程序审理的这些民事案件,严格意义上来讲都属于非诉案件,当时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对方死亡,这类民事案件不存在辩论、调解等环节,所以跟一般民事纠纷的庭审流程是不一样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