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能否成为赠与合同的主体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一、政府能否成为赠与合同的主体 政府能成为赠与合同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赠与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赠与合同的成立问题,争议主要在于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标准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所以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一般情况下不仅需要有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 (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不是实践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政府能成为赠与合同的主体,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体的规定如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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