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单位可以做行政诉讼主体吗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诉讼 |
解答 |
一、行政单位可以做行政诉讼主体吗 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单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单位就是行政诉讼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提起行政诉讼需要什么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所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单位是行政诉讼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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