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人在监外执行期间存在哪些情形的会被收监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犯人在监外执行期间存在哪些情形的会被收监执行?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二、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区别有哪些? 1、性质不同。 缓刑是在考验期内暂缓执行而不是执行原判刑罚,监外执行仍是执行原判刑罚,只是执行场所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 3、适用条件不同。 缓刑以罪犯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为适用条件,监外执行以法定的不宜收监执行情形为适用条件,即必须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适用的方法不同。 缓刑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并要确定一定的考验期,监外执行在宣告判决的同时或刑罚执行过程中都可适用,无考验期,适用的条件消失后,如果刑期未满,仍要收监执行。 三、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四、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怎么确定?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3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后,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被收监执行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上三种,监外执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服刑方式,一般都是因为犯罪分子的情况比较特殊,比如犯罪分子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怀孕,被监外执行后可以不用在指定的地点服刑,但监外执行期间人身自由也相对受到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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