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件工资中的加班费可以请求吗? |
分类 | 劳动纠纷-工资福利 |
解答 |
一、计件工资中的加班费可以请求吗? 可以,计件工资制是按照生产的合格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不是直接按照工作时间支付工资。需要注意,在计件工资制中,劳动者工作时间比较随意,一般没有很固定的上班时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的计算比例同于计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但计件工资制并不是所有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或超额工作都有加班工资。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1、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以完成定额的,不属于加班,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2、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其超额完成的部分不属于加班,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3、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完成劳动定额,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属于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实行计件制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必须是在8小时工作时间外,且是在定额以外工作,这两者必须同时满足。 二、下班后加班三小时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下班后加班三小时的显然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 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在我国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中,此时是难免会涉及到加班的情形的,此时劳动者是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实际情况,裁定企业合理的劳动定额,并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