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合同不成立的几种情形,定金的效力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一、定金合同不成立的几种情形 1、主债合同无效的,其附属定金合同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定金合同无效; 3、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定金合同无效; 4、违反法律规定的定金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定金的效力有哪些 定金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 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 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定金合同不生效的情形主要有,主债合同是属于无效的时候,那么所存在的定期合同就是属于无效的,再者就是行为人如果由于他人进行恶意串通,从而导致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定金合同也是不生效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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