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居间行纪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代理居间行纪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1)名义不同居间和行纪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而代理则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责任不同居间是居间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条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交易双方当事人; 行纪是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行纪人自己; 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被代理人。 (3)与委托者的关系不同居间人与当事人没有固定的关系,业务也大多是一事一议,多为一次性业务往来,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同时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 行纪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都与当事人有着较为固定的关系,委托人在与行纪人、代理人签订合同后,就不能再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 (4)对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居间人不拥有商品,也无权对商品的价格、销售条件作调整; 行纪人一般可以拥有商品,但无权对商品的价格等进行调整; 代理人则根据不同的协议,既可以实际拥有商品,也可以不拥有商品,并且还可以对商品的价格等做一些调整。 二、行纪合同有哪些特点 行纪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对于行纪合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 在《民法典》中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 从立法上确立了行纪合同的独立有名合同地位。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所受托的事务行纪事务包括代购、代销、寄售等。 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这些行为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这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 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之后,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自己为该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享有其中的权利,承担其中的义务。 第三人无须明确委托人为何人,即使委托人有误解或被欺诈、胁迫等事由,也不能构成行纪人与第三人所进行的行为无效或撤销。 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只是从行纪人处接受其转移的法律后果。 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虽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行纪人为委托人购、售的物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在实施行纪行为过程中非由行纪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物品的毁损、灭失,由委托人承担风险。 这里提到的三种合同,订立合同的过程不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要用自己的名义,帮助委托人办理所托的事务,这些事务可以是代购,代销或者寄售。 行纪人在进行贸易活动时,要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是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