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经治安处罚的可否再追诉,相关法律规定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已经治安处罚的可否再追诉 追诉是指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处罚后不能再追诉。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不一样的,违反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处罚后不能追诉。 如果构成犯罪的,不能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应当撤销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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