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有什么规定 |
分类 | 诉讼仲裁-司法文书 |
解答 |
一、民法典的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有什么规定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非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包括监事会或者监事等,营利法人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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