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房屋买卖能由他人代收定金吗,相关法律规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一、民法典房屋买卖能由他人代收定金吗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可以由委托他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在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可以由被委托人代收定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收取定金的,可以由受托人代委托人收取定金,收取定金后适用定金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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