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是否可以做质押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一、学校是否可以做质押 1、学校不属于动产和财产权利,所以不能进行质押,学校如果以公益为目的的,不得进行抵押。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合同债权质押对当事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合同债权质押对当事人的效力,是指债权质押合同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民事法律中,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一致、相对应的。 质权人的权利就是出质人的义务,质权人的义务也就是出质人的权利。 因此,以下仅探讨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留置证书权。 出质人交付合同文本、借据或欠条等债权证书后,质权人有权留置该类证书,以限制出质人再次凭借债权证书对出质债权再行转让、质押等行为。 2、孳息收取权。 出质债权如有法定孳息的,质权人有权收取。 该项权利的含义与动产质权中的孳息收取权同义。 孳息收取权是出质债权的从权利,应附随出质债权转让。 因此,合同债权质押时,其孳息一并出质。 3、优先受偿权、直接收取权和提存请求权。 在动产质权中,质权人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来达到优先受偿的目的。 但在债权质押中,由于合同债权未必适宜拍卖、变卖,因而优先受偿权一般表现为直接收取权。 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直接向第三债务人请求给付。 这种直接收取的权利同样具有排他的优先性。 质权人行使直接收取权,非以出质人名义为之,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收取。 直接收取权的方式包括一切实现出质合同债权内容的诉讼和非诉讼手段,如对第三债务人进行催告或提起给付之诉、申请诉讼保全、破产申请及破产债权申报等。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学校不属于动产和财产权利,所以是不能进行质押的,这个在国家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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