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介绍卖淫怎样才能判缓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介绍卖淫怎样才能判缓刑? 若构成介绍卖淫罪的被告人符合下面的条件,可以被判缓刑。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二、什么是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介绍卖淫罪的客体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客观要件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介绍卖淫与介绍嫖娼行为的区别: 1、服务对象不同。介绍卖淫者主要为卖淫的女性服务,多表现为卖淫场所的老板、朋友、同伙,甚至是卖卖淫的女性的老公或者男朋友。介绍卖淫者与卖卖淫的女性建立了一种近似雇佣的较密切关系,并且有明确分工与合作,多数介绍卖淫者会以居间收入作为生活经济来源。 介绍嫖娼者主要为嫖客服务,多表现为嫖客的朋友、同事、工友等。其与嫖客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多数介绍嫖娼者与卖淫场所、卖卖淫的女性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2、隶属关系不同。介绍卖淫者与卖淫者之间有隶属关系,或雇佣、或配偶、或合作。有些甚至直接受控于卖卖淫的女性。而介绍嫖娼者与嫖客之间并没有建立直接的关系,或者关系较为松散。 3、是否获利不同。介绍卖淫者多数情况下,会在卖卖淫的女性处获利,有的甚至与卖卖淫的女性明确了分成比例,因此介绍卖淫行为具有获利性。而介绍嫖娼者多数情况下,并不获利或者获利比较少。主要从嫖客处获利。 4、行为性质不同。卖淫与嫖娼均为影响社会风化的行为。相较而言,卖淫行为属于“社会顽疾”,具有稳定性、经常性的特点,其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相辅相成的,介绍卖淫行为也具有上述特点。而嫖娼行为,则具有偶发性,间接性等特点,相辅相成的,介绍嫖娼行为也具有上述特点。 5、虽为对合性概念,但彼此独立。即介绍卖淫与介绍嫖娼彼此独立,不彼此依赖、不彼此依存。介绍卖淫可独立完成,介绍嫖娼也可独立完成。不像行贿受贿,一方必须依赖另一方而存在。 6、处罚种类不同。介绍卖淫行为属于违法和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刑事处罚。介绍嫖娼行为仅仅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情节轻重,只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能给予刑事处罚。 介绍卖淫是违法行为,但符合缓刑条件的还是会判处缓刑,对于强迫未满14岁的女孩卖淫,或者强迫多人卖淫等严重犯罪行为,法律也不姑息,将按介绍卖淫罪进行判决。看完本篇文章对“介绍卖淫怎样才能判缓刑”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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