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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猥亵罪立案了能有结果么?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解答

一、猥亵罪立案了能有结果么?

1、猥亵罪立案了不一定会有结果,立案后也有可能会被撤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于不撤案的情形,侦查结束后需要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二、强奸罪和猥亵罪有什么区别?

强奸罪和猥亵罪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目的不同、行为方式不同、以及侵害的客体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猥亵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

(1)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

(2)猥亵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欲望,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

3、行为方式不同。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猥亵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猥亵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

行为人首先出于猥亵妇女的故意后来又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对妇女强奸后又实施了一些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轻行为猥亵行为为重行为强奸行为所吸收,应当以强奸罪依法定罪处罚。

5、刑罚也不同

强奸罪最高判处死刑,猥亵罪最高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猥亵儿童罪立案标准是怎样?

1、只要实施了猥亵儿童的情形,那么就达到了猥亵儿童罪立案标准。

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2、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公安机关一旦发现特定的公民采取强制的方式实施了猥亵行为,那么就会立案侦查猥亵案件。但并非所有已经被立案的刑事案件最终都可以被法院开庭审理,对猥亵罪立案了能有结果么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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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3: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