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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质保期限若没有约定怎么办
分类 建设工程纠纷-工程质量纠纷
解答

一、工程质保期限若没有约定怎么办

对于未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其解决方式,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的规定为: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当合同未约定保修条款时,权利主张方是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申请责任方履行保修义务的,因为合同是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的,即使签订的保修条款与法律不符,仍可以以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为由申请该部分条款作废。《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具体条款如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认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级建造师法规教材规定:

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如经双方签字确认竣工日期的,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当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这里指的是一般正常情况,不包括发包方拖延验收的情形。第二,承包人已经提交了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而发包人迟迟不予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后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第三,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二、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1、Ⅰ级,特别重要或对防水要求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25年,防水层选用材料宜选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金属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等材料,设防要求三道或三道以上防水设防;

2、Ⅱ级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防水合理使用年限15年,防水层选用材料宜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属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平瓦、油毡瓦等材料,设防要求二道防水设防;

3、Ⅲ级一般的建筑,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10年,防水层选用材料宜选用三毡四油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属板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平瓦、油毡瓦等材料;

4、Ⅳ级非永久性建筑,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5年,防水层选用材料可选用二毡三油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等材料,设防要求一道防水设防。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工程质保期限若没有约定怎么办

”这一问题进行的解答,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当合同未约定保修条款时,权利主张方是可以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申请责任方履行保修义务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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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0:5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