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收养行为是如何形成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
解答 |
无效收养行为的形成:收养人与送养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收养的方式和收养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欠缺当事人的结婚合意,违反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不具备结婚的法定方式,未达法定婚龄,重婚等。民法典规定,出现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情形的婚姻,可以认定为无效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无效收养行为是如何形成的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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