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什么时候可以,民法典保证人资格怎么规定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连带责任什么时候可以 撤销 1、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有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届满后,不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不承担保证责任。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法典保证人资格怎么规定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 民法典第7条规定: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 3、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 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有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届满后,不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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