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
分类 | 征地拆迁-土地承包 |
解答 |
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 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款规定: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据此,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时争议房屋上不具备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人民法院一般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就是你朋友所称的安置房不能买卖的缘由。 但鉴于拆迁安置房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要求强制过户。 当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 购房者已经装修并且入住多年,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是法院一般不做返还处理。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